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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刑初190号

王某甲、郑某犯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刑初19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2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何玉培,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郑某,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2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6)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郑某犯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朝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何玉培、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上旬,被告人郑某因资金周转困难,经朋友吴某甲同意后借用其一辆广本轿车抵押给温州市信隆担保投资有限公司。2015年4月20日,吴某甲要求返回轿车,郑某便决定去租赁轿车再去抵押赎回广本轿车。因郑某驾驶证被公安机关暂扣,便和被告人王某甲预谋伪造机动车驾驶证去租借轿车进行抵押,再将之前的广本轿车赎回。之后,王某甲到乐清市城南街道中国移动公司附近通过路边小广告联系到一名制作伪造证件的人员(身份不明)后,提供郑某照片伪造了“吴某丙”机动车驾驶证。同年4月21日,郑某持该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冒用“吴某丙”身份到乐清市虹桥镇堡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王某甲为担保人,向虹桥镇堡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借了一辆车牌为浙C×××××的宝马轿车。之后,两人继续预谋伪造机动车行驶证及车主“陈某”居民身份证将宝马轿车抵押。同年4月22日左右,王某甲再次通过他人,伪造了浙C×××××宝马轿车机动车行驶证及车主陈某的居民身份证。同年4月25日,郑某、王某甲持伪造的浙C×××××宝马轿车机动车行驶证及车主陈某的居民身份证,将浙C×××××宝马轿车以45000元钱抵押给温州市信隆担保投资有限公司。4月27日,车主陈某发现车辆被抵押后到温州市信隆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交涉,温州市信隆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联系王某甲、郑某,两人于同年4月28日偿还相关借款,同日陈某从温州市信隆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取回浙C×××××宝马轿车。另查明,乐清市公安局于2015年5月5日对本案立案侦查。同年5月10日,民警在柯桥区柯桥街道百度商务宾馆抓获被告人王某甲。同年5月15日,被告人郑某主动至乐清市虹桥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乙、陈某、叶某、张某、吴某甲、吴某乙、邵某、吴某丙的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车辆租赁合同、借条、银行交易凭证、驾驶人信息、互助会会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印刷文件检验鉴定书、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郑某二人提供照片及相关信息,伪造、购买身份证件并使用,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郑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王某甲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郑某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按期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二、被告人郑某犯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按期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益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郑斯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