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4民破1号
申请人:博洛尼家居用品(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工业西区**号。
法定代表人:蔡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小京,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赵紫蝶,该公司员工。
被
申请人:宁波博洛尼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现代商城永达路三角地*号*层。
法定代表人:姚叶超。关于申请人博洛尼家居用品(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波博洛尼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2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博洛尼家居用品(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宁波博洛尼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 判 长 水红东
审 判 员 赖 伟
审 判 员 李 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记员 林 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