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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4执字84号

刘畅与张丰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畅,张丰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4执字84号申请执行人刘畅。被执行人张丰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畅与被执行人张丰华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3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斌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