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129号罪犯宁威,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平舆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作出(2012)平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宁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犯刑期自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起至
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止。该犯于2012年11月30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由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2014)驻刑执字第1206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宁威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7月9日,平舆县公安局禁毒在队接举报称:平舆县东和店镇宁庄村的被告人宁威手中有毒品欲出售。2012年7月10日下午平舆县公安局禁毒民警在举报人麻付山等人的配合下在项城市李店金佰翰度假村208房内将进行毒品交易的宁威抓获并收缴可疑物一包。经鉴定,检测出海洛因成分,重28.58克。罪犯宁威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期内,受到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宁威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宁威减去刑期五个月。刑满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