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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1862号

周泽明与翁圣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周泽明,翁圣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862号原告周泽明,男,196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翁圣明,男,1982年6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泽明与被告翁圣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泽明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泽明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泽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泽明负担。

审判员  杨晓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朱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