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964号原告刘东,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曾斌,湖南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伍慧星,湖南如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邹高峰,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受理原告刘东诉被告邹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于2015年11月16日书面通知原告刘东于2015年11月24日前预交诉讼费9300元,但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该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龚光辉
人民陪审员 曾卓雄
人民陪审员 邹 琴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段丁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