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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964号

刘东与邹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东,邹高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964号原告刘东,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曾斌,湖南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伍慧星,湖南如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邹高峰,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受理原告刘东诉被告邹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于2015年11月16日书面通知原告刘东于2015年11月24日前预交诉讼费9300元,但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该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龚光辉

人民陪审员  曾卓雄

人民陪审员  邹 琴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段丁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