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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刑更0614号

史合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刑更0614号罪犯史合忠。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12日作出(2003)安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史合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0元。刑期自2003年10月12日起。于2003年12月3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06年3月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2010年1月15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3年2月4日减去一年九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史合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于2016年1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史合忠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1999年9月至2000年4月间,史合忠在安阳市铁西区安钢大道中段成立“安阳市铁西区东合炉料经销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35份,价税合计金额33124653元,虚开税款4584346元,还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36份,虚开税额3353376元,向所属的税务机关全部串报抵扣。

经审理查明,罪犯史合忠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8月、2013年12月、2014年5月、2014年10月、2015年3月、2015年5月、2015年9月累计表扬7次,2013年11月、2014年11月、2015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史合忠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史合忠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6年3月6日起至2020年4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梅安桥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

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苗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