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刑更357号罪犯童成龙,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奉化市人,现在浙江省长湖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8日作出(2012)甬海刑初字第3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童成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于2012年9月17日以(2012)浙甬刑二终字第3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中,经本院一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年十一个月。浙江省长湖监狱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童成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获2014年度监狱级记功,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童成龙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童成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童成龙准予减刑七个月二十五日(刑期至2016年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晓
审判员 夏霞琦
审判员 潘嘉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