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05执238-1号

阳先平与蒲玥如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阳先平,蒲玥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5执238-1号申请执行人阳先平。被执行人蒲玥如。阳先平与蒲玥如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蒲玥如的银行存款1014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伍春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凡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