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152号原告李某某。被告于某某。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X元减半收取XXX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志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传凤
李某某与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152号原告李某某。被告于某某。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X元减半收取XXX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志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传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