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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4财保61号

石远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石远凤,李辅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财保61号申请人石远凤,女,汉族,生于1944年12月8日,住重庆市开县。被申请人李辅刚,男,汉族,生于1948年12月9日,住重庆市开县。申请保全人石远凤与被保全人李辅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保全人石远凤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保全人石远凤撤回申请。

代理

审判员 李 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焕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