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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刑初127号

陈酉进盗窃罪2016刑初127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1刑初12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出生地江西省泰和县,户籍地为江西省泰和县)。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8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3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杏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0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本市白云区永平街集贤后街银点网吧,趁在该处上网的戴某睡着之机,盗得其放在右裤袋的红某NOTE无线移动电话机1部。经鉴定,上述财物价值人民币392元。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扒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属实,辩称其没有到案发的网吧偷过手机,视频中的人不是其本人。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0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本市白云区永平街集贤后街银点网咖,趁在该处上网的戴某睡着之机,盗得其放在右裤袋的红某NOTE无线移动电话机1部。经鉴定,上述无线移动电话机价值人民币392元。2015年10月18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1.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10月18日9时许,公安机关接报后在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集贤后街银点网咖抓获被告人陈某。2.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本市白云区永平街集贤后街银点网咖。3.监控视频截图,证实公安机关从监控视频中截图两张,第一张图片证实被告人陈某于2015年10月10日5时28分进入本市白云区永平街集贤后街银点网咖;第二张图片证实被告人陈某于2015年10月10日5时30分在银点网咖盗窃被害人无线移动电话机的经过。4.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穗公云决字(2011)第086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曾于2011年8月19日21时许,在白云区永泰永康北路23号一楼的档口,盗窃诺基亚手机一部,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十五日。5.证人祝某乙的证言(银点网咖网管),证实2015年10月10日早上六时许,其在永平街集贤后街银点网咖上班时,一名在网吧28号台上网的男子报称一部白色红某一代直板手机不见了,其翻查监控发现是一名经常在网咖溜达而又不上网的男子所为。该男子是于当天凌晨五时左右进入网咖,后走到28号台旁边,看见28号台上网的男子坐在椅子上睡着了就坐其旁边椅子上,伸手将睡觉男子放在右裤袋里面的一部手机偷走了,后就离开了现场。那名男子偷手机的整个过程都被网咖的监控录像录得非常清楚,曾见过该男子经常在网咖里面到处闲逛,形迹可疑的。经其辨认,照片中的1号男子(陈某)就是2015年10月10日凌晨5时许,在永平街银点网咖偷了28号台上网男子放在右裤袋里的一部手机的嫌疑人。6.证人邓某乙的证言(银点网咖收银员),证实2015年10月10日凌晨大约5时,其在网咖上班时目睹一位男子慢慢走进网吧,没有办理上网手续,慢慢走进网吧里面,边走边东张西望,大约5时20多分的时候,看见该男子坐在27号的电脑枱,在28号电脑枱的右边,28号的电脑枱有客人在睡觉,这个男子在27号位坐了不到1分钟就走了。该男子走了十多分钟左右,28号位的客户就来对工作人员说被盗了放在裤袋里面的一部红某手机。其与同事祝某乙查看网吧电脑的监控,发现就是进入网吧到处走的男子偷走了手机。经其辨认,照片中的1号男子(陈某)就是2015年10月10日5时许进入银点网咖没有上网,而在网吧里面到处走动,并坐在网吧27号位置的男子。7.被害人戴某的陈述,证实其于2015年10月10日凌晨5时许,在永平街集贤后街银点网咖的一楼上网时在座位上睡着了,六时许醒来发现右裤袋里面的手机不见了,经网咖工作人员翻查监控,发现是一名男子所为,当时该男子趁其睡着了就坐在其座位旁边,伸手将其放在右裤袋里面的一部手机偷走了,后就离开了现场。那名男子偷手机的整个过程都被网咖的监控录像录得非常清楚,其也清楚记得那名男子的模样。在2015年10月18日凌晨四时左右,其就在银点网咖的一楼里面将该名偷手机的人抓获。其被盗窃的是一部白色红某一代直板手机,手机型号是红某NOTE,是在年前这款手机刚出时花了699元人民币买的,手机号码是130××××2819,手机卡在手机里面,还有80多元话费,有一张16G的内存卡。其在监控里面看到那名男子穿一双黑色塑料拖鞋,那名男子被抓当天还是穿着作案时的那双黑色塑料拖鞋。经其辨认,照片中1号男子(陈某)就是2015年10月10日凌晨五时许,在银点网咖28号台趁其上网睡着时偷了其放在右裤袋里面的一部红某手机的嫌疑人。8.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被告人陈某否认其2015年10月10日凌晨5时20分许在永平街银点网咖一楼内盗窃他人的手机,证实其于2015年10月18日凌晨到广州市白云区永泰集贤后街银点网吧找朋友时,被一名男子以其几天前偷了手机为由而抓获。对公安机关出示给其辨认的2015年10月10日凌晨5时20分许在永平街银点网咖一楼内一宗盗窃他人手机的监控录像视频,对监控录像视频中的盗窃手机被告人与其的样貌特征—样,其辩解称视频中的那名盗窃手机的人与其长的相似而已。9.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涉案手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据证实红某NOTE手机1部,16G,带一电一卡,鉴定总值人民币392元。10.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本市白云区永平街集贤后街银点网咖;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将现场照片、视频截图及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12张分别让本案的证人祝某乙、邓某乙、被害人戴某、被告人陈某辨认,证人及被害人均能辨认出被告人陈某和案发现场;被告人陈某否认视频截图中的人是其本人,指出现场照片是其被抓获的地点。11.视听资料,证实了白云区永平街集贤后街银点网吧监控录像;录像1显示2015年10月10日5时28分许,一名穿蓝色有领上衣、中裤、拖鞋的男子走在网吧过道,走出镜头后于5时30分往回走。录像2显示,上述男子于5时29分许坐在一名熟睡男子右边座位,偷走熟睡男子右裤袋中的手机1部,于5时30分离开座位。从录像内可以清楚看出该男子的样貌就是本案被告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扒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某辩称没有扒窃被害人财物,监控视频中扒窃被害人财物的人与其长相相似而非其本人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有盗窃劣迹且本案被盗财物未能缴回,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被告人陈某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8日起至2016年7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东明

人民陪审员  白春爱

人民陪审员  刘桂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尤晓晓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