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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2民初528号

王发林与黄禄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发林,黄禄荣,魏丽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528号

原告:王发林,男,汉族,1986年3月14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代理人:张明永,泸州市江阳区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禄荣,男,汉族,1972年10月22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告:魏丽洁,男,汉族,1979年2月16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一段7号33幢1层2-5号及2层8号。

负责人:张晓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发林诉被告黄禄荣、魏丽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发林撤回起诉。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实收25元,由被告黄禄荣承担。

审判员  吴晓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朱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