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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188号

钱永松与邓元春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钱永松,邓元春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88号

申请执行人:钱永松,男,1965年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

被执行人:邓元春,男,1976年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钱永松与邓元春(2014)青调确字第469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务费4470元,并负担申请费50元,共计452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青调确字第469号确认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兵

审判员 XXX

审判员 赵庆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丁雪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