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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刑更570号

刘明坡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570号罪犯刘明坡,男,1964年03月0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作出(2012)泌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明坡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犯刑期自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起至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止。该犯于2012年09月2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刘明坡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1月,时任泌阳县羊册镇砖台李村委文书的刘明坡在负责本村移民申报工作时,利用职务之便,弄虚作假,将其弟兄四家刘明立、刘明林、刘明山、刘明坡不符合移民条件的14口人申报为移民,共计骗取国家168000元移民补偿款,刘明坡实际获取赃款29600元,余款项属未遂。案发后,刘明坡退出赃款25000元。刘明坡系自首。罪犯刘明坡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考验期内共受表扬奖励5次,记功奖励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明坡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明坡减去刑期一年。刑满日期:

二○一六年四月十九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代理

审判员  丁耀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