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5刑更176号

徐照伟非法经营罪不予减刑决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照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6)豫15刑更176号罪犯徐照伟,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夏邑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2日以(2013)夏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徐照伟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刑期自

二0一二年十一月六日起至

二0一九年十一月五日止。宣判后,于2014年1月16日交付信阳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2015年12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认为,罪犯徐照伟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罚金25万元,现其只履行1000元,根据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狱内消费清单,其年消费达5000余元,不能认定其没有履行能力,虽受监狱表扬三次,但难以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依法不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将罪犯徐照伟的减刑建议书退回信阳监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