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4民初64号原告济南恒建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凯,经理。被告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法定代表人蒋广林,董事长。被告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负责人陈健,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恒建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日以被告已同意支付货款45万元(含违约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南恒建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5元,减半收取3352.5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济南恒建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善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纪建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