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刑更0534号罪犯裴梦奇。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以(2013)延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裴梦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拘役一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16日起至2016年12月20日止。于2014年1月3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裴梦奇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6年1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裴梦奇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10年11月14日被告人裴梦奇伙同他人在延津县城关转盘处,因琐事与李某等人打架斗殴。2013年6月17日,被告人裴梦奇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与商某的轿车相撞。
经审理查明,罪犯裴梦奇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7月、2015年12月累计表扬2次,2015年2月记功1次,2015年12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裴梦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裴梦奇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16日起至2016年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梅安桥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
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苗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