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641号
原告:赵志刚。
被告:蒋桂龙。
原告赵志刚诉被告蒋桂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赵志刚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已减半),由原告赵志刚负担(已预交)。
代理
审判员 贾晨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 记员 应志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