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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641号

赵志刚与蒋桂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05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志刚,蒋桂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641号

原告:赵志刚。

被告:蒋桂龙。

原告赵志刚诉被告蒋桂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赵志刚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已减半),由原告赵志刚负担(已预交)。

代理

审判员  贾晨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 记员  应志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