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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2行审4号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与吕小萍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吕小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102行审4号申请人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津泰路98号。法定代表人陈斌,区长。委托代理人张妍,女,福州市鼓楼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潘靖,男,福州市鼓楼区房地产房屋征收工程处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吕小萍,女,195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鼓楼区。申请人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鼓房征偿字(2015)3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一案,我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已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鼓房征偿字(2015)3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撤回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谢立红

人民陪审员  张 铧

人民陪审员  史锦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许晟伟附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