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11047号
原告:重庆达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津西花园多层,组织机构代码:79802952-2。
法定代表人:杨炯祥,职务:总经理。
被告:江清元,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达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清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达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达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达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达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汪鸿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慕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