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1民初24号
原告:陈尚恩,男,196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委托代理人:肖思海,安徽梅志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梅迪(实习律师),安徽梅志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奇红,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尚恩诉被告汪奇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尚恩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尚恩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尚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陈尚恩负担。
审判员 刘朝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唐传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