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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1民初24号

陈尚恩与汪奇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05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尚恩,汪奇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1民初24号

原告:陈尚恩,男,196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委托代理人:肖思海,安徽梅志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梅迪(实习律师),安徽梅志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奇红,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尚恩诉被告汪奇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尚恩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尚恩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尚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陈尚恩负担。

审判员  刘朝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唐传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