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1894-1号
原告:赵其三,男,汉族,1978年5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代理人:苏柏庭,安徽百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蒋玉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艳萍,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宛健长,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其三与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其三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认为:原告赵其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赵其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赵其三负担。
审 判 长 李建莉
人民陪审员 谭 波
人民陪审员 崔宏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晓悦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