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特00113号
申请人:周善正。
申请人:何东风。
申请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负责人:沈建平。
委托代理人:严敏娟。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周善正与申请人何东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李冠军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周善正与申请人何东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日经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应赔偿申请人周善正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等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02000元,扣除申请人何东风垫付的3000元,余款99000元定于2016年3月1日前付清;
二、申请人何东风应赔偿申请人周善正医疗费、鉴定费、评估费等各项损失计人民币4000元,款已付清;
三、申请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应返还申请人何东风垫付款计人民币3000元,款定于2016年3月1日前付清;
四、申请人周善正放弃其余请求。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冠 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耀泽(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