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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9民初446号

永年县永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邯郸市金特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永年县岳庄森华紧固件厂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7-08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年县永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邯郸市金特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永年县岳庄森华紧固件厂,郭静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9民初446号

原告:永年县永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址:永年县临名关镇永美家园小区二十号楼南1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杜永照,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邯郸市金特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住址:永年县临洺关镇西段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郭静利,该公司经理。

被告:永年县岳庄森华紧固件厂,住址:永年县岳庄村东。

负责人:武晓丽。

被告:郭静利。本院受理原告永年县永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市金特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永年县岳庄森华紧固件厂、武晓丽、郭静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邯郸市金特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永年县岳庄森华紧固件厂、武晓丽、郭静利名下所有的价值177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邯郸市金特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永年县岳庄森华紧固件厂、武晓丽、郭静利名下所有的价值177万元的财产或冻结其等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丽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宋 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