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6刑更67号罪犯陈建清,男,1989年7月4日生,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文山市人,家住云南省文山市秉烈乡丫科革村委会丫科革村*组。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1日作出(2012)文少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建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四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1月1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七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文山监狱于2016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陈建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建清在服刑期间,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考核中,多次受到奖励,已获记2次表扬。
本院认为,罪犯陈建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建清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19日起至2018年1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继文
审判员 吴延昌
审判员 岑绍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詹大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