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4执4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被执行人陈永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台路商初字第0330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永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永会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永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陈永会的配偶王柏琴(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省分行的62×××#钞的存款人民币103004.2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东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缪哈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