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民终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君全,男,汉族,住福鼎市。委托代理人陈宝玉,福建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宣芳,男,汉族,住福鼎市。委托代理人陈长灼,福建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洪东记,男,汉族,住福鼎市。原审被告李芙蓉,女,汉族,住福鼎市。原审被告洪晖细,男,汉族,住福鼎市。原审被告陈启峰,男,汉族,住福鼎市。
上诉人卢君全与被上诉人郑宣芳、原审被告洪东记、李芙蓉、洪晖细、陈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不服福鼎市人民法院(2015)鼎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讼中上诉人卢君全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自由处分民事权利。上诉人卢君全申请撤回上诉,并未侵犯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卢君全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卢君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梓安
审 判 员 郑 彦
代理
审判员 吴惠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叶婷婷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