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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7民初385号

段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段某某,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7民初385号原告段某某,女,1982年2月23日生,汉族。被告吴某某,男,1977年4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段某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马海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