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7民初385号原告段某某,女,1982年2月23日生,汉族。被告吴某某,男,1977年4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段某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马海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