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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财保字4号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国信(海南龙沐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信(海南)龙沐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财保字4号

申请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凝,系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法律事务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朱超,系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法律事务办公室工作人员。

被

申请人:国信(海南)龙沐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旭升。申请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信(海南)龙沐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国信(海南)龙沐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国信(海南)龙沐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佛罗镇的土地使用权,并由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函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国信(海南)龙沐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转移财产,给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国信(海南)龙沐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佛罗镇的证号为佛罗国用(2012)字第08号国有土地7.63%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大海

审判员  刘华琪

审判员  章 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