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3897-2号
原告:诸暨巨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诸中村白马墩。
法定代表人:袁曙锋。
委托代理人:陈登仁、孙垚,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告:浙江万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118号6楼。
法定代表人:张良。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巨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万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诸暨巨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在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巨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预收受理费7791元,实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诸暨巨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迪光
代理
审判员 周 滨
人民陪审员 周辰颖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