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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523民初64号

更某甲与更某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更某甲,更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523民初64号原告更某甲,女,藏族,农民。被告更某乙,男,藏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更某甲与被告更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更某甲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更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更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更某甲负担。

审判员  金银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赵 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