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523民初64号原告更某甲,女,藏族,农民。被告更某乙,男,藏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更某甲与被告更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更某甲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更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更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更某甲负担。
审判员 金银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赵 魁 来自
更某甲与更某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523民初64号原告更某甲,女,藏族,农民。被告更某乙,男,藏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更某甲与被告更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更某甲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更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更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更某甲负担。
审判员 金银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赵 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