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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04140号

李文涛与陶华萍、陶荣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文涛,陶华萍,陶荣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4140号

原告:李文涛,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代理人:丁安,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华萍,女,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现羁押在淮南市看守所。

被告:陶荣金,男,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涛诉被告陶华萍、陶荣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陶华萍涉嫌合同诈骗,于2015年8月13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已作出淮潘公(经)立字[2015]753号立案决定书,对被告陶华萍涉嫌合同诈骗立案侦查,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应当驳回原告起诉,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文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40元,退还原告李文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文浩

审 判 员  李 怡

人民陪审员  张怀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晓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