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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城民初字第2389号

张雪斌与山东兆维铁塔有限公司、德州普利森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张雪斌,山东兆维铁塔有限公司,德州普利森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城民初字第2389号

原告:张雪斌,男,20岁。

委托代理人: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兆维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高速东二路。

法定代表人:李劲。

委托代理人: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普利森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住所地:德城区富源大街1369号。

法定代表人:陈力。

委托代理人:张路,男,4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雪斌诉被告山东兆维铁塔有限公司、德州普利森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雪斌撤诉。案件受理费82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剑

审 判 员  贾向民

人民陪审员  魏清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家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