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城民初字第2389号
原告:张雪斌,男,20岁。
委托代理人: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兆维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高速东二路。
法定代表人:李劲。
委托代理人: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普利森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住所地:德城区富源大街1369号。
法定代表人:陈力。
委托代理人:张路,男,4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雪斌诉被告山东兆维铁塔有限公司、德州普利森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雪斌撤诉。案件受理费82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剑
审 判 员 贾向民
人民陪审员 魏清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家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