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281民初20号原告张XX,男,汉族。被告牟XX,女,汉族。
原告张XX与被告牟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
审判员张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被告牟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张XX与被告牟XX均是再婚,19XX年X月X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张XX,现已成年。在原、被告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原告婚前孩子的事常发生矛盾,近两三年来被告下班之后直接去打麻将,对家里的事不管不问。双方因此感情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家庭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诉不属实,被告只是偶尔打麻将,为了孩子也不可能不回家去打麻将。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被告进行了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认证:1、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牟XX在本次诉讼中未提供证据。依据上述证据,经当事人当庭质证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告张XX与被告牟XX均是再婚,于19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于19XX年XX月X日婚生一女张XX,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后的共同生活中有调兵山市大明镇X楼X单元X号楼房一户,无存款、债务。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亦称为了家庭和孩子不同意离婚,且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XX与被告牟XX离婚。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