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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法执字第596-1号

冯山与付海军等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山,付海军,于学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596-1号申请人冯山,男,195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付海军,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蒙族,公务员,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于学民,男,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2015)翁法执字第596号执行裁定书(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了被执行人于学民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的存款账号6212260xxxxxxx。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2015)翁法执字第59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付海军在中国工商银行乌丹支行的存款账号6217260xxxxxyy。现因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于学民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的存款账号6212260xxxxxxx、被执行人付海军在中国工商银行乌丹支行的存款账号6217230xxxxxyy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延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