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1421号
原告:博罗县强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煌忠。
委托代理人:张志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系原告职员。
被告:佛山市三水力鹏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区西南园规划A区内9地块一(F3),营业执照号:440683000035028。
法定代表人:余伟河。本院受理的原告博罗县强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力鹏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142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同时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向原告送达了转换程序裁定书及补交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原告在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补交诉讼费260元,但原告逾期未向本院缴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已经向本院预交的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季永峰
审 判 员 蔡月梅
人民陪审员 陈伟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范晓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