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01201号原告杜振民,男,汉族,1947年12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廉颇,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富良,男,汉族,1962年5月6日出生。被告卢锋剑,男,汉族,1968年12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振民与被告国富良、卢锋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振民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国富良、卢锋剑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以担保人杜振民名下商丘市2006字第0009592号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国富良、卢锋剑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杜振民名下商丘市2006字第0009592号房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庞XX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万雪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