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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01201号

杜振民与国富良、卢锋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杜振民,国富良,卢锋剑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01201号原告杜振民,男,汉族,1947年12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廉颇,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富良,男,汉族,1962年5月6日出生。被告卢锋剑,男,汉族,1968年12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振民与被告国富良、卢锋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振民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国富良、卢锋剑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以担保人杜振民名下商丘市2006字第0009592号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国富良、卢锋剑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杜振民名下商丘市2006字第0009592号房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庞XX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万雪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