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林刑初字第118号

李某东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当事人
李某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林刑初字第118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东,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内蒙古林西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赤峰市林西县。无前科。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林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公诉刑诉(2015)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东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广臣、侯艳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林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8日,林西县五十家子镇太平庄村委雇佣被告人李某东修整乡村土路,李某东在驾驶铲车作业时,因疏忽大意未发现在铲车后几十米远位置骑摩托车观察作业的张某,自信铲车后方无障碍后,李某东便依靠铲车倒车镜作业,在向后方倒车作业10余米时,不慎将骑摩托车的张某刮倒,致其被当场压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东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已得到谅解。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当庭宣读了证人周某、甄某等人的证言、出示了书证、林西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赤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东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东对起诉书的指控未提出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8日,林西县五十家子镇太平庄村委雇佣被告人李某东修整乡村土路,李某东在驾驶铲车作业时,因疏忽大意未发现在铲车后几十米远位置骑摩托车观察作业的张某,自信铲车后方无障碍后,李某东便依靠铲车倒车镜作业,在向后方倒车作业10余米时,不慎将骑摩托车的张某刮倒,致其被当场压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东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5万元,并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证人证言1、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他是林西县五十家子镇太平庄村四组村委会主任。2015年9月18日12时左右,他接到李某东(李二子)的电话,说要到他们村,到了之后大平庄四村的村长说让着帮忙垫下村子附近的大坑,垫完大坑就直接去太平庄三村西川地铲道,铲道前他还给甄某书记打电话询问铲太平庄本村哪块道,然后他跟着铲车去铲道了,大约过了一个小时左右,太平庄三村村长张某来了,张某就让他回去了,张某跟着铲车铲道。大约过了一个小时,李某东给他打电话说把人压死了,他就赶紧到现场,到了现场之后他看见被压的是张某,人已经死了,他就打电话报警,又给甄某书记打了电话。之后他就一直在现场。2、证人甄某的证言证实,他是林西县五十家子镇太平庄村的村委会书记。2015年9月18日他接到周某的电话说铲车来了,他就给三村的村长张某打电话看看西川的路怎么修,一开始周某也在来,后来周某走了,就张某和铲车师傅在那干活,后来他接到电话说张村第让铲车压死了,他就赶紧到现场,到现场后看见铲车在推的路上,人和摩托车在铲车前轮和大铲中间。3、证人祁某的证言证实,她是张某的妻子。2015年9月18日下午3时左右,张某骑着摩托车去村里西大川耕地边上去指挥修路了,后来就再也没有回去。张某平时身体挺好的,没有疾病,她家摩托车车况正常,张某骑车技术也比较好。(二)书证1、林西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9月18日18时许,林西县公安局刑大队接到林西县五十家子派出所通报警情:五十家子镇太平庄村雇佣的铲车司机在修整太平庄村三组西川耕地的土路时,不慎将太平庄村三组村长张某压死。接警后,林西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勘查及调查走访工作。刑警大队民警到场时,驾驶铲车的犯罪嫌疑人李某东已被派出所民警在案发现场带离至林西县五十家子派出所。刑警大队民警依法对李某东进行传唤。2、和解协议书、收据、谅解书证实,案发后,李某东委托李艳东、李向东赔偿张某亲属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5万元。被害人的亲属对被告人李某东的行为表示谅解。3、林西县司法局(2016)林矫字第1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可以对被告人李某东适用缓刑。4、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东的身份。(三)林西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林西县五十家子镇太平庄三村西川耕地中间便路上,中心现场位于金某家葵花地西侧土路上。土路中间停放一辆徐工牌装载机,型号为LV500K,车头朝南。装腔作势载机南侧距装载机铲斗3020厘米处向北路面有新土覆盖。装载机尾部配重上知右上至左下有一长63cm的擦蹭痕迹;装载机左后轮内侧及正面上附有38cm×26cm范围的血迹;装载机变速箱后侧铁板上有24cm×17cm范围和血迹。装载机左后轮北侧地面上有150cm长的装载机轮胎痕迹;装载机右后轮北侧地面上有150cm长的装载机轮胎痕迹。装载机左前轮南侧地面上有一具尸体,尸体头朝东南脚朝西北呈俯卧状,头部位于左前轮现侧距左前轮43cm,尸体头部有损伤;尸体头部北侧地面上有14cm×11.5cm大小脑组织;尸体头部南侧地面上有一白色遮阳帽;尸体头部西南侧地面上有79cm×38cm范围的血迹;尸体西侧倒放一黑色劲隆牌110型摩托车,车头朝南车尾朝北,车尾部压在尸体双腿上,摩托车前部破损,仪表盘档位显示“3”字样钥匙门处于启动状态。摩托车尾部西侧距摩托车后轮16cm处地面上有一16cm×10cm大小的脑组织。装载机左前轮正面尸体上方有一9cm×4.5cm范围的血迹。尸体腰部向北至装载机尾部靠右后轮处地面上有一摩托车轮胎痕迹。装载机铲斗下侧有一5.5cm×1.6cm范围的绿色擦蹭痕迹。装载机铲斗前侧距土路东侧路肩64cm、距铲斗15cm处有一34cm×12cm大小的摩托车塑料碎片及现场方位、装载机外部特征等情况。(四)林西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林)公(刑)鉴(医)字(2015)00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证实,张某因钝性外力相互作用致复合损伤死亡。(五)提取笔录及林西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人体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证实,李某东、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00mg/100ml(六)被告人李某东供述证实,他是一名铲车司机。2015年9月18日早晨,李甲说五十家子镇太平庄村有修路的活,让他开铲车去太平庄村。下午2时左右,他开铲车就直接到了太平庄村,这次的活是平整耕地边上的土路,在周某主任的指挥下,他先干了一处活,平整了一处土路,他只知道那是太平庄村,但不知道是几组。大约4时许去了一个骑摩托车的老头,后周某主任就让他跟那个老头走,说下处需平整的土路由这个老头领着他去。在这个老头的指引下,他又来到了一处耕地边的土路上,这条土路是南北走向的,两侧全部都是玉米地,路面只比铲车宽一些,他是从北往南开始平整这段路面的。在平整这段路面时,那个老头始终在他前面骑着摩托车等他,当他修到一个拐弯处的时候,那个老头骑着摩托车就去他后面了。在他平整一处10米左右长的斜坡路面时,他先开过去铲了几下那处路面,他看路还是不平,就准备将铲车往后倒10多米,再往前开将路面再平一遍,他倒车的时候,没看见老头和摩托车,他认为铲车后方没有东西阻碍,就往后倒车,倒了有10米左右,他听见车下咔咔的响,他觉得是铲车挂着东西了,他在驾驶室往车下一看,看见了摩托车,他就着急了,就赶紧跳下车,看见在车铲子靠驾驶室一侧的下方有一辆倒着的摩托车,这时他就喊那老头,没有人回应,他转到铲车后侧时,见地上有一条血迹,他又绕到铲车的左侧,这时他看那个老头倒在铲车左前轮前面挨着车轮的位置,看见老头的脑子都出来了,人肯定是死了,他就赶紧给周某主任打电话说他轧死人了。周某到现场后就报警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东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东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相应地减轻了社会危害性,且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李某东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结合林西县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李某东判处缓刑对社会没有不良影响,对其可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东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洪芹

审 判 员  张福禄

人民陪审员  张子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雪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