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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财保12号

詹小英与南充市嘉陵区博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詹小英,南充市嘉陵区博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财保12号

申请人:詹小英。

被

申请人:南充市嘉陵区博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紫府路三段***号。申请人詹小英与被申请人南充市嘉陵区博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詹小英称:2013年,李俊、穆道琼因资金紧张多次向申请人借款共计6000万元,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担保承诺书》,为6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李俊、穆道琼未归还借款,现已逾期。现申请人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6000万元的财产。重庆国恒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詹小英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南充市嘉陵区博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应当向本院提交继续保全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本院保全裁定的效力消灭。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国全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邹 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