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1刑初13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广东省廉江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廉检公诉刑诉﹝201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泽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份,被告人黄某甲通过朋友认识“阿玲”(身份未明,在逃),后“阿玲”和被告人黄某甲约定由被告人黄某甲开设私彩投注站收受群众投注,并将每期的投注情况及收受的投注资金交给“阿玲”,被告人黄某甲即可获得当期投注总金额的百分之三作为报酬。后被告人黄某甲依约在廉江市黎明农场商业街济生堂药店对面的一出租屋内接受群众的私彩、六合彩赌博投注,并用电脑统计每期的投注情况报给“阿玲”。每期开奖后,“阿玲”到被告人黄某甲的投注站处和被告人黄某甲以现金方式结算。被告人黄某甲共收受私彩、六合彩投注额76449元,获利2293元人民币。2015年12月8日19时许,该投注站被公安民警查获,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黄某甲等人,并缴获赌资1182元人民币及手机、电脑主机、计算机、68本私彩票据等物品一批。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证人柯某丙的证言,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被告人对赌博现场、赌资及赌博工具的相片指认,被告人对被扣押的私彩票据、赌博软件界面截图的指认,被告人对投注总额、营利总额的统计方法说明的指认,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通过家属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幅度内量刑的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黄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赌博工具予以没收。
三、扣押在案的赌资1182元、被告人黄某甲违法所得2293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
审判员 黄祖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