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9财保9-2号申请人刘子俊。法定代理人刘建光。被申请人邢利新。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2016)冀0609财保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邢利新向本院提交8000元现金为担保,申请解除对其所有的冀F×××××号小客车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邢利新所有的冀F×××××号小客车的扣押。
二、将邢利新提供的担保金8000元扣押于徐水区人民法院帐户。
审判员 齐成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 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