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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9财保9-2号

刘子俊与邢利新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子俊,邢利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9财保9-2号申请人刘子俊。法定代理人刘建光。被申请人邢利新。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2016)冀0609财保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邢利新向本院提交8000元现金为担保,申请解除对其所有的冀F×××××号小客车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邢利新所有的冀F×××××号小客车的扣押。

二、将邢利新提供的担保金8000元扣押于徐水区人民法院帐户。

审判员  齐成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 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