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1664号原告重庆市万州区聚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重庆市万州区沙龙公园后门28号,组织机构代码79804130-2。法定代表人邓关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文中、邓超,公司员工。被告文良秀,女,汉族,1970年11月5日生,住重庆市甘宁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万州区聚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文良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万州区聚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万州区聚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万州区聚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代元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蒋林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