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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刑更116号

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11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116号罪犯齐佳佳。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6日作出(2012)熟刑初字第04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齐佳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其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赃物,发还相关被害人,刑期自2012年1月5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15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036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9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1月6日至1月10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齐佳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齐佳佳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经审理查明,罪犯齐佳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2月获监狱表扬,2015年10月两次获监狱记奖,确有悔改表现。判决执行后所处罚金五千元及退赔1642.5元均未履行,该犯提供了泗县墩集镇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但已超过一年。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齐佳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齐佳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3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羊 羚

审判员 施美华

审判员 张天浪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汤燕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