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尖民重字第5号本院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对原告段文珍与被告董补生、郜双勇及第三人高巍、宋志军、李志刚、常勇杰、李俊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尖民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被告董补生已给付原告段文珍购车款的数额上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判决内容第二项“被告董补生返还原告段文珍购车款139800元,扣除已执行的59996.56元,被告董补生应再付原告段文珍79803.44元”中的已执行数额与应再付数额存在笔误,应更正为“被告董补生返还原告段文珍购车款139800元,扣除已执行的67996.61元,被告董补生应再付原告段文珍71803.39元”。
审判长 闫菊霞
审判员 高 林
审判员 张俊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慧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