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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尖民重字第5号

段文珍与董补生、郜双勇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尖民重字第5号本院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对原告段文珍与被告董补生、郜双勇及第三人高巍、宋志军、李志刚、常勇杰、李俊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尖民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被告董补生已给付原告段文珍购车款的数额上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判决内容第二项“被告董补生返还原告段文珍购车款139800元,扣除已执行的59996.56元,被告董补生应再付原告段文珍79803.44元”中的已执行数额与应再付数额存在笔误,应更正为“被告董补生返还原告段文珍购车款139800元,扣除已执行的67996.61元,被告董补生应再付原告段文珍71803.39元”。

审判长  闫菊霞

审判员  高 林

审判员  张俊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慧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