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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330号-2号

冯大德、钟家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大德,钟家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330号-2号申请执行人冯大德,男,汉族,1955年6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钟家华,男,汉族,1960年2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钟家华的集体分红、征地收入、福利金13160.9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吴颖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