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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铁法执字第3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母红宇返还原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云南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母红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昆铁法执字第3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普坪村186号。法定代表人夏静华,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母红宇,男,1977年3月21日生,宣威市人,住宣威市来宾镇朱屯村委会母家屯村212号。申请执行人云南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宣民初字第11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27日向宣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案件长期未能执结,云南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变更执行法院执行。2014年7月28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14)云高执裁字第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由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母红宇返还原物一案中,被执行人母红宇所有的位于宣威市新上街76号(现为友谊巷40号)住宅一套尚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且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昆铁法执字第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法院执行。

审判长  李淑华

审判员  李 俊

审判员  郑进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田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