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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02财保1号

广西陆晨物流有限公司、广西元聚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7-03-30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西陆晨物流有限公司,广西元聚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02财保1号申请人广西陆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鹧鸪江路3号16楼1636号。法定代表人吴丽娜,总经理。被申请人广西元聚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防城港务局住宅区7区2栋404号。法定代表人韦家令。担保人李雪清,女,196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陆川县温泉镇新洲路106号号,身份证号码452527196008204623。申请人广西陆晨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西元聚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发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申请人广西陆晨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元聚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66196.9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李雪清以其位于广西陆川县张村开发区房屋一栋(产权证号为陆川县房权证陆房证字第××号)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陆晨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同时为便于对担保人李雪清的担保物进行监督和控制,防止担保物流失,应对该担保物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元聚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66196.9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李雪清位于广西陆川县张村开发区房屋一栋(产权证号为陆川县房权证陆房证字第××号)。本裁定立即执行。申请人广西陆晨物流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庆荣

审 判 员  王海峰

人民陪审员  林业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