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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1财保35号

李晓波与高书杰购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北安市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晓波,高淑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1财保35号申请人李晓波,女,1960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高淑杰,女,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北安市锦天华苑小区*号楼*单元***室。申请人李晓波与被申请人高淑杰购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北民保字第7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高淑杰所有的位于北安市锦天华苑小区4号楼134号车库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春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