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1财保35号申请人李晓波,女,1960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高淑杰,女,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北安市锦天华苑小区*号楼*单元***室。申请人李晓波与被申请人高淑杰购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北民保字第7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高淑杰所有的位于北安市锦天华苑小区4号楼134号车库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春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