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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3执10-1号

郭凤友、王凤兰与郭云霞、郭云平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凤友,王凤兰,郭云霞,郭云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3执10-1号申请执行人郭凤友,男,汉族,农民,现住址黑龙江省海林市。申请执行人王凤兰,女,汉族,农民,现住址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郭云霞,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址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郭云平,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址黑龙江省海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凤友、王凤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云霞、郭云平赡养费纠纷一案中,海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云霞、郭云平已履行给付义务,现已执行完毕,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海林市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崔海峰

审 判 员  陈富友

代理

审判员  张丽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严一平 关注公众号“”